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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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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
2007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决定继续组织实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现将2007年专项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实施原则、重点及支持方式
    (一)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是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实施将本着“培育创新主体、提升创新能力、完善基础平台、突破关键技术”的原则,从培育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势骨干企业出发,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针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薄弱环节,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有效形式,建设与企业发展相适应、代表行业领先水平的自主创新基础平台,支撑企业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提升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产业技术进步与升级。
    (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重点围绕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领域,特别是信息、生物、装备制造、农业及农产品深加工以及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战略性资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领域,支持对产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企业自主创新设施建设。
    (三)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筹集,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基础设施中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建设,建立相应的研究开发基础平台,开展相关关键技术研发。鼓励多渠道加大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应对项目给予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二、专项申报要求
    (一)项目单位申报的条件。
    1、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70分以上,且三年内未获得过同类专项支持。
    2、第十二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专项实施原则和重点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一)。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请项目主管部门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二)等一式三份(包括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本)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
    (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委(经贸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委(经贸委)联合行文报送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申报。
    (六)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附件: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略)
             二、项目汇总表(略)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技术中心  项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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