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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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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7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3、3.3.1、3.4.1、3.7.4、3.9.2、3.9.4、3.9.6、4.1.8、5.4.3、7.1.2、7.3.1、7.3.6、7.3.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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