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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标函【2007】609号
关于批准《粮食立筒仓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函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批准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粮食立筒仓设计规范(修订)>中强制性条文的函》(国粮办展[2007]151号)收悉。经研究,批准《粮食立筒库设计规范》中的第3.1.5、3.1.6、3.2.1、4.1.10、4.5.18、4.5.19、4.5.20、4.5.21、4.5.23、4.5.24、4.5.25、5.5.5、6.1.1(1)、6.1.9、6.6.3、6.9.1(1)、7.3.3、7.6.3、8.1.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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