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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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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的通知

 
建标〖2000〗3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有关省计委:

    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2月1日起,实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有关省计委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批准发布30日内,向建设部备案。

   二、备案的内容包括:批准发布标准的通知、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的英文名称、主编单位的名称和通信地址、主编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对同意备案的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在收到备案报告15日内赋予其备案号。该备案号应当印在正式出版的相应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方。

   四、经同意备案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目录,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公告,公告格式见附件一。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公告(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公告(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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