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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化工分会简章 第一届理事会通过(二00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简称“中国建设标协化工分会”),代号CECS/TC41。英文译名为Branch on Chemical Industry,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注:协会译名缩写为CECS。 第三条 本分会是经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同意、民政部登记后设立的中国建设标协的行业性分支机构,是由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四条 中国建设标协化工分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本着“精干务实”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以提高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科学技术水平,为推动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求真务实地为政府、会员单位、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服务。 第五条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是中国建设标协化工分会在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方面的领导机构,中国建设标协是中国建设标协化工分会的主管单位。中国建设标协化工分会接受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分会按规定使用由中国建设标协发给的业务用章。 第七条 中国建设标协化工分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A座13层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中国建设标协化工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普及工程建设标准化知识; (二) 按项目计划组织制、修订和管理化工行业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三) 组织会员参与化工行业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贯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制、修订和管理化工行业标准; (五) 接受企业委托,协助编制企业标准; (六) 组织开展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活动; (七) 组织开展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培训; (八) 组织开展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服务,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和成果鉴定、化工行业工程建设产品合格评定和优质产品推荐等; (九) 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 兴办与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的技术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十一) 维护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十二) 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和政策建议。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九条 中国建设标协化工分会遵照中国建设标协《章程》规定,在化工行业发展协会会员并负责联系,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中国建设标协《章程》和化工分会《简章》;执行协会决议; (二) 单位或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三) 单位会员: 1.化工行业各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2.其他社会团体中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组织。 (四) 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验者; 2.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研究和标准化普及活动有一定贡献者; 3.热心支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个人会员经本分会秘书处讨论通过,报协会备案; (三) 单位会员经本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受中国建设标协委托,由本分会代为颁发中国建设标协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十二条 由本分会发展的协会会员,与本分会保持日常联系,并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由本分会发展的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和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由本分会发展的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分会《简章》, 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 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研究化工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问题,提出建议; (四) 积极参加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 (五) 单位会员缴纳协会会费; (六) 积极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七)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向本分会递交申请书,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并由本分会报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分会《简章》的行为者,由本分会常务理事会报中国建设标协理事会后宣布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分会理事应是从事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学术上有见解,工作上有贡献,作风正派的专业干部、学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各届的理事人选由上一届理事会商请有关单位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 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简章》;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后者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期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会长为本分会负责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交会长批准任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会可聘请若干名顾问。顾问由分会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是: (一) 代中国建设标协收取会费中返还的部分; (二)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第八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本分会《简章》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条 本分会《简章》的修改,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对本分会修改的简章,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建设标协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设标协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设标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建设标协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简章》经2005年6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简章》由本分会秘书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简章》自中国建设标协批准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分会《简章》的未尽事宜,应根据协会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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