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化工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化工专业委员会。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批准成立,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内设工作机构。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化工行业工程咨询单位组成。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领导下,为成员单位组织和开展技术业务服务和指导;并对非地方管理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自律性管理。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化工行业工程咨询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领导下,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和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㈠ 根据我国化学工业和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探索化工行业工程咨询业的改革方向,建立真正符合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规则。研究化工行业工程咨询业有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含有关行业协会)提出建议,并协助起草、制定有关制度、办法。
㈡ 根据国内外工程咨询业和化学工业的发展,结合我国改革的形势,宣传、贯彻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有关工程咨询业的政策、法规、条例,做好超前导向工作。
㈢ 强化化工行业工程咨询业的管理,积极推动和做好资质管理(包括资质申请、年检、复评、升级、换证等),规范咨询市场及行业协作等工作,促进化工行业工程咨询单位的管理规范化、现代化。
㈣ 做好化工行业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报考资格审查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考试等工作。
㈤ 加强化工行业工程咨询的质量管理工作,推行《中国工程咨询业质量管理导则》,做好化工行业工程咨询成果的质量检查和优秀咨询成果的评选,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化工行业工程咨询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㈥ 组织编制、制定化工行业有关工程咨询的标准、规范、定额、规定、导则等技术基础工作,推广计算机的应用,组织应用软件的开发工作。
㈦ 组织开展化工行业工程咨询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举办技术讲座、专题研究、技术讨论、信息交流、培训班等,提高工程咨询专业人员的水平。
㈧ 完成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及其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㈨ 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中介业务。
㈩ 订好行规行约,提倡行业自律。
第三章 委员单位和委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分为委员单位和特邀个人委员。
第七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化工行业的会员单位,经登记均为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单位。非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单位的化工工程咨询单位经申请并登记可成为联络委员单位。委员单位和联络委员单位均向本专业委员会推荐一名具有工程咨询经验的领导作为委员单位的委员。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吸收主管部门和非会员单位具有较高声誉和工程咨询经验的领导、专家为特邀委员或名誉委员。
第九条 委员除享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本专业委员会有关工作的决策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㈢ 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㈣ 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委员除履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办法,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和规定;
㈡ 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㈢ 积极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㈣ 关心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常和专业委员会保持联系,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㈤ 严格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内部技术资料和成果的管理规定;
㈥ 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一条 委员单位和个人委员退出本专业委员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或委员如有严重违反工作办法行为,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建议予以除名或更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依托于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由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提供人力、财力和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委员大会,委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办法;
㈡ 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建议任命或罢免专业委员会主任;
㈢ 确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㈣ 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㈤ 决定终止事宜;
㈥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主任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任命,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在委员大会上通过,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主任的职责
㈠ 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领导,贯彻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理事会的决议;
㈡ 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㈢ 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㈣ 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㈤ 讨论并决定委员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㈥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主任的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委员大会;
㈡ 检查委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㈣ 副主任的提名;
㈤ 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命;
㈥ 指导和监督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任命,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秘书长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㈢ 组织完成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布置的日常工作;
㈣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一定时期内,办公用房和办公器具、设备由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无偿提供使用,办公用品由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供给。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㈠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资助;
㈡ 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资助;
㈢ 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各种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㈣ 有关单位的资助和委员单位的赞助;
㈤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一定时期内,财务由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财务代管,建立专门帐号和帐目。待条件合适时,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主任、副主任集体同意并在委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任提出终止动议,经委员大会通过,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和依托单位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单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单位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和依托单位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协商处理,用于发展和本专业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办法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化工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通过后即付诸实施,同时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为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化工行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联系方式:
电话:010-64820445,010-64827621
传真:6482762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