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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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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42号


 关于重新公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公布了一批从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和设计文件鉴定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现对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及其承担的项目予以调整补充并重新公告(名单见附件1、2、3)。
  自公告之日起,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按照本公告公布的项目开展相应工作。原公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及其承担项目的文件自即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国家质检总局委托)
2.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
3.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国家质检总局授权)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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