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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Engineering Survey And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CPCESDA。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全国从事石油和化工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等工程服务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公司、勘察设计企业以及相关机构,不分地区和所有制,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和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服务,实施“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服务方针,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勘察设计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传 真:64820656
  电 话:64820646、64820655
  网 址:www.ccesd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 调查、研究和探讨行业发展规划,为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技术进步提出指导性意见;
  ㈡ 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提出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㈢开展推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和技术推广等工作,推进会员单位自主创新;
  ㈣ 组织交流推广国际咨询设计服务体制和服务模式,工程项目管理的技术和方法,以及我国勘察设计企业功能、体制和机制深化改革的经验,促进会员单位与国际接轨;
  ㈤ 组织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举办技术讲座、专题研究、技术讨论、信息交流,培训班等,不断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㈥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划、编制、修订、审查和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国化工设计技术中心站;
  ㈦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全国化工工程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
  ㈧ 开展石油和化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咨询服务工作;
  ㈨ 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国家科技进步奖和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优秀标准设计、优秀计算机软件的评选等工作;
  ㈩ 组织收集和传递国内外各种科技、经济信息,出版刊物、简讯和有关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
  (十一) 组织和参加国际同行业之间科技信息和技术交流以及出国考察等活动,扩大国际交流和合作;
  (十二) 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提倡行业自律,并监督遵守;
  (十三) 同有关的协会(团体)建立联系,促进相互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五) 为保证协会的活动经费,创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㈡ 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㈢ 团体会员应是在中国境内持有中国政府正式颁发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或为勘察设计行业服务的专业机构,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㈣ 个人特邀会员应是在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具有较高声誉或在勘察设计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领导干部和专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秘书处预审;
  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 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㈢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 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规定和制度;
  ㈡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㈢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㈣ 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 关心本协会工作,保持和协会的联系,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㈥ 严格遵守本协会内部有关技术资料和成果的管理规定,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如缴纳会费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由秘书处批准后免交。免交会费不得连续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终止事宜;
  ㈤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㈢ 根据理事长提名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㈣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㈤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㈥ 讨论并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㈦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㈧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授权秘书处审查,理事长批准,办理其变更等有关事项;
  ㈨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㈩ 批准有关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设立名誉理事长有关事宜;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占理事人数的1/3左右,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㈦ 热爱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努力学习,热心为行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㈣ 领导和监督协会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的日常工作;
  ㈤ 批准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批准聘请协会顾问;
  ㈥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负责人,提交理事长批准后聘任;
  ㈣ 对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向理事长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㈤ 受理事长委托和授权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 协会会员按规定缴纳的年度会费;
  ㈡ 有关部门委托任务的经费拨款;
  ㈢ 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和协会会员的赞助;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
  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22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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