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全 国 勘 察 设 计 |
文件 |
|
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
注工【2009】5号
关于公布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 为适应化工工程建设的发展,选拔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的文件精神,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