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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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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市[2009]1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尽快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六月十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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