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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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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管 理 条 例”(摘要)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没收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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