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实施办法 (试行)
为提高基建项目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促进设计专有技术的开发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导则》(建质[2003]210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等规定,结合中国石油和化工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专有技术即通常所称的技术秘密(Know-How),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先进性、独创性、时效性和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石油和化工设计专有技术包括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工程设计中能提高生产力,简化制造工艺,缩短生产周期,节约原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增加安全程度,降低工程造价等,比原有技术或国内平均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并经工程实践所证明。 二、设计专有技术的提供形式为软件包或基础设计。一般表现为设计图纸、设计方案、操作指南和数据资料等。 三、设计专有技术是由设计单位自行开发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四、申请设计专有技术,应由开发的设计单位(具备甲、乙级设计资格,含设计技术中心)向行业协会申报,经审查认定后的设计专有技术,由行业协会发布并颁发证书,上报建设部。 五、设计专有技术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审定一次,有效期为五年(以颁发之日起计)。对于到期后仍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须重新申报,经审核后可延长专有技术的有效期。 六、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专有技术时,一般可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中规定,按设计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25%,具有特别重大效益的可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七、设计专有技术可以由持有单位转让给其他设计单位使用。设计专有技术使用单位在工程设计中使用时,同样可收取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 八、设计专有技术使用单位应保证所设计的工程在开车后达到设计的技术指标。若达不到设计技术指标时(按考核数据),设计专有技术使用单位应负责达标,在二次处理后仍不能达标时应赔偿建设单位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应以保证指标与实际指标之差值计算,根据实际指标情况,各项赔偿金额总值应为专有技术使用费的50%~100%,或按供需双方合同办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设计专有技术的收费资格。 九、设计专有技术在授受双方签定使用合同后,受国家有关法律保护,接受方不得擅自将专有技术转让第三方,并负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十、按照《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要求,协会组建专有技术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十一、协会组建专有技术专家库报建设部。组织专有技术评审时,从专家库中聘任专家进行审查工作,每项专有技术须由同行业专家三人以上(含三人)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长期从事工程设计的中国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注册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 2、对被评审的设计专有技术,有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与被评审方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专家,采取廻避原则。 十二、参加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科技成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在评审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十三、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评审的设计专有技术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评审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公正,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对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并取消承担评审任务的资格。 十四、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与组织评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对被评审的设计专有技术保密,并承担法律责任(详见《专有技术评审专家工作保密责任书》)。 十五、申报评审的设计专有技术,不得窃取他人的技术成果,或者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组织评审的立即终止评审;已经完成审定的予以撤消;已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六、凡经批准的设计专有技术成果,对直接参加专有技术开发工作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应由拥有该成果的单位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十七、申报单位应交纳合理的评审费。 十八、设计专有技术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内容如下: 1、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见附表); 2、设计专有技术内容简介(见附件二); 3、合作开发的专有技术应附有关单位间的合作协议; 4、用户评价证明或中试鉴定证明; 5、行业级的查新报告; 6、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十九、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及参加人员名单.xls 设计专有技术内容简介.doc
|